陈希同贪污案

陈希同
    陈希同,生于1930年6月,四川安岳人,1949年12月入党,1948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中文系肄业。1948—49年,在北京大学中文系学习并参加“中国民主青年同盟”。1949—53年,任北京市西单区街道工作组组员,市公安局内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长,内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长、文书股股长、秘书。1953—63年,在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工作,任刘仁同志秘书,北京第一机床厂车间党支部副书记。1963—66年,任北京市昌平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县委副书记。1966—71年,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下放劳动。1971—73年,任北京市昌平县十三陵公社(农场)革委会副主任、马池口公社党委书记。1973—79年,任北京市昌平县委副书记、县革委会副主任、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1979—81年,任北京市副市长。1981—83年,任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常务)、副市长。1983—88年,任北京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长。1988年起,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国务委员。1992年10月,任中央政治局委员。是第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

    1995年4月,他因王宝森自杀而引咎辞职。1995年9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做出决定,将他清除出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保留党籍以观后效。1997年8月29日,中纪委决定并报中央批准,开除陈希同党籍。1998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 3 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 6 年。赃物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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