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度翻供,想侥幸脱罪
判前悔过,争自首轻判
羊城晚报记者 刘琨亚 实习生 张俭
5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广州地铁公司原部分领导受贿案的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原广州地铁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金才进行重审,这已是广州中院对这个案子进行第三次开庭。
按理说,在广州地铁有关领导受贿系列案中,吴金才职位并非最高,受贿金额10万元也不算最高,但整个审判却从2月份一直拖到现在。前两次开庭迟迟不能判决,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先自首后翻供 当庭喊冤叫屈
1999年8月15日,原广州地铁总公司总经理、广州地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清泉到广州市纪委投案自首,拉开了这一系列案的帷幕。第二天,吴金才步老上级的后尘,到海珠区纪委投案自首,承认自己曾经收受广州地铁启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焰贿赂的人民币8万元以及广东省第八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林国辉贿赂的人民币2万元。8月18日,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逮捕,12月12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由于吴金才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交了赃款,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向市中院法官建议从轻量刑,这时大家都以为,这个案子涉嫌受贿的金额不大,案情也不复杂,应该很快可以结案了。谁知在开庭前,公诉人提审吴金才之时,却节外生枝,吴金才突然翻供,矢口否认曾经收受杨焰的8万贿赂(很巧,不久后陈清泉也当庭翻供,否认曾收受杨焰的贿赂)。声称自己8月11日至18日被扣押在广州市监察局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办案人员采取恐吓、引诱、威胁、不让睡觉等手段,在自己心脏病即将发作的情况下,才被逼按照杨焰的笔录内容承认的。如此一来,他所收受的贿赂一下变得只剩下2万元.他还在法庭上辩解说,在自己收取林国辉的2万元贿赂中,有5000多元被自己用于公务方面的接待应酬,希望法官能够在量刑时将这5000元扣除。案情似乎峰回路转。
吴金才翻供的理由是,自己与杨焰有矛盾,杨焰不可能向自己行贿。他辩称自己不仅没有给广州地铁启业投资顾问公司任何便利,还对启业公司违反原则、损害地铁公司利益的做法进行坚决的抵制。启业公司是由广州地铁实业有限公司与外资合资成立的,外方资金后来迟迟未能到位,还是自己接管有关工作后极力追回的。有人提出给杨焰工资、补助待遇,自己曾提出了反对意见,并限定了他的权限。杨焰的妻子原是地铁实业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自己于1997年9月撤消了她的职务,将她下放到物业管理小区工作,并于1997年10月取消了她的预备党员资格。如果真的于1997年7月收了8万元的贿赂,自己就不可能在此后对杨妻进行处理,由此可见是杨焰怀恨在心,因此捏造事实,报复陷害。与此同时,吴金才的辩护律师和家属也向有关部门发去了“关于吴金才没有收受杨焰贿赂的情况反映”,为吴金才喊冤叫屈,其中主要理由还是吴与杨的矛盾。
针对吴金才的翻供,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发现吴金才收受杨焰的贿赂证据确凿。公诉人认为,两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在经济利益的这一个共同目标下,两人完全可以将其他矛盾暂时放在一边,况且后来杨焰将属于地铁公司的一块广告牌拆除,吴并未追究责任,给地铁公司造成每年100多万元的损失。
为了能够尽量地帮助吴金才争取宽大处理,开庭前,公诉人张雪莉反复向吴金才说明情况,坦陈利害,劝说吴金才主动承认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但吴金才却是吃了称砣──铁了心。今年2月18日,市中院对吴金才受贿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庭上,吴金才态度强硬,只肯承认收了林国辉2万元,毫不理睬公诉人的劝诫。
张雪莉告诉记者,当时挺为吴金才感到可惜,因为这样一来,他就不能再被视为自首,其实按照此前吴金才的有关表现,完全可能量刑较轻甚至只判缓刑,但他这样一搞,将会把自己的路堵死。
要求再次开庭继续开脱罪行
就在还未作出一审判决之时,吴金才又突然向法院表示,自己在上次开庭之时有些事实没有交待清楚,希望能够再次开庭。给自己一个机会。检察官和法官们都以为吴金才考虑明白了,准备争取宽大处理。庭审定在4月4日进行,凑巧的是,对当庭翻供的陈清泉的判决也在这一天作出。
想不到开庭的情况却让法官和检察官大跌眼镜。原来吴金才所说的“没有交待清楚的事实”并不是收受杨焰贿赂的问题,而是上次庭审时提出的要求减免的5000元“公务”应酬费用。但对这笔款项吴金才却根本无法提供出票据以及有利的人证,属于“死无对证”类型。但法律讲求的是证据,第一次开庭后这一细节被要求进行补充侦查,搜集证据。吴的律师表示自己取证有难度,要求检察部门进行侦查,在考虑到保障被告权利的原则下,侦查部门进行了严密的侦查取证,但最终也只找到两名证人,而且都只证明吴金才在此期间曾经请人吃过饭,无法证明是否属于公事应酬。公诉人指出,经过侦查,吴金才是地铁公司领导层中报销接待费用最多的人之一,几乎每天都有,小到10多元,大到5000多元,而吴金才的权限是1万元之内的费用只需他自己签名即可报销,吴金才如果真的将这5000元用作公事应酬,没有理由不拿回单位报销。
庭上,公诉人继续希望吴能够交待清楚犯罪的全部事实,争取宽大处理。并告诉他即使拒不承认收取杨焰贿赂,只要证据确凿,仍然可以定罪,希望他考虑清楚,在判决没下来之前都还有机会。
看守所写悔过书 翻然悔悟重认罪
更戏剧化的转变出现在4月底,市法院和检察院几乎同时收到吴金才在看守所中写出来的《认罪悔过书》,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他在给检察院的《悔过书》中这样写道:“庭审后,我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认为不应与法律对抗,应该向政府坦白自己的罪行。我以前曾经否认收了杨焰8万元人民币,但事实上我确实收过。我原以为我和杨焰关系对立,心存侥幸,认为法院不会相信我收了杨焰的钱,所以讲了假话。我通过这段时间的反省,认为还是应该把实情讲出来,教育自己和他人,接受法律的制裁,认罪伏法,同时,恳请检察院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理。”
是什么让吴金才在短短几天里翻然悔悟,又决心认罪呢?公诉人张雪莉分析说,可能是对陈清泉的判决给他敲了个警钟。陈清泉虽然直到最后仍然拒不认罪,但是由于证据确凿,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对于吴金才的反复翻供,很多人认为无论从情理、还是从道义上来说都不应该再给他投案自首宽大处理。有人举例说,如果两名犯同样罪行的被告,一名从开始就老老实实、伏法认罪,而另一个却反反复复、出尔反尔,到最后的判罚却是一样的,岂不是对老实人很不公平?更有人提出“翻供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判决以前的一种权利”这样的问题。对此,检察官张雪莉解释说,法律考虑的角度是有利于破案以及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基于这些原则,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审问期间为自己辩解的权利,但这决不是说被告可以随意翻供。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款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诉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诉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吴金才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项解释中的情形,因此,仍被视为自首,可以得到从轻处理。
抱侥幸心理翻供 坦白后心情轻松
吴金才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里,认罪态度可谓是360度大转变,作为当事人的吴金才在这些日子里是经过怎样一番思想斗争历程呢?
5月16日,检察官在开庭前对吴金才作最后一次提审。他告诉检察官,最初在纪委同志的陪同下去投案自首时,完全是自己心甘情愿的,当时只希望能够得到宽大处理,后来在看守所里受了其他人的影响,加上与杨焰的关系确实不好,就抱着侥幸心理翻供,希望检察院相信他的话,不加上8万元,可以判得轻点。
他说:“翻供以后,我心情一直很沉重,心理压力很大。开了两次庭后,我想了很长时间,我觉得应该实事求是,毕竟我受党的教育有三十多年,知道党有坦白从宽的政策,钱我确实收了,我就应该交待清楚,这才是明智的做法。写这份悔过书是我在完全主动的情况下,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写出来的,希望争取从宽处理。”他说,写了悔过书后,放下了心里的包袱,心情反而轻松了许多。
吴金才认为,自己反反复复的原因主要是被捕以后,心理压力一直很大,自己过去的历史一直很光荣,落到现在这个地步很后悔,加上不知判决结果会怎样,所以一直很矛盾。
此外,吴金才仍然坚持说,有5000元确实是用于公家的业务接待,希望法院能够将其减去。
在昨天的重审中,审讯十分顺利,整个过程只用了10多分钟。吴金才的认罪态度果然比前两次大有改观,等待他的将是法律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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