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征
最高职务:贵州省政协副主席,曾担任贵州省委宣传部部长。
一、犯罪事实
1995年8月,贵州省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周惠民找到常征,请求常征通过关系帮助万邦公司筹措资金,并表示出资单位可得高额回报,同时可给予引资人一定比例的好处。尔后,常征将《贵州日报》社两位负责人叫到其家,称如果《贵州日报》社能借款或参与万邦公司集资建房,对所获利润可参与分成。《贵州日报》社编委会经研究后,同意出资400万元。同年10月底,《贵州日报》社以文化研究会名义与万邦公司签订《集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时,常征以自己不便在协议上签字为由,亲笔写了委托书,委托《贵州日报》社实业公司经理严某代表文化研究会分别在两份协议上签字。《贵州日报》社按协议约定于1995年11月、1996年1月先后将400万元汇入万邦公司账户。万邦公司收到款后,由周惠民分两次将所谓“中介费”7万元现金送到常征家中。1996年4月,常征得知中纪委调查万邦公司有关问题后,多次催促万邦公司归还《贵州日报》社集资款。同年6月,万邦公司用银行贷款归还了《贵州日报》社本息440万元。同月,常征在组织审查中交代了收受7万元“中介费”的事实,同时退交了全部款项。
二、司法机关处理情况
1997年9月,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常征,之后提起公诉。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常征利用其当时担任贵州省委宣传部部长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贵州日报》社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万邦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万邦公司给付的“中介费”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常征即向有关部门交代了问题,并退交全部赃款,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常征不服,上诉到贵州省高级法院。贵州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中央纪委处理情况
1997年10月2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就常征受贿一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开除其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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