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家善受贿案


 

    最高职务:中国交通银行副行长
    
    一、犯罪事实
    
    鲁家善于1 9 9 0 年5 月至1 9 9 2 年1 1 月,在担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和交通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江植物油厂在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开立银行账户、进行保险索赔、申请贷款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吴江支行向交通银行拆借资金等业务活动中给予帮助,为此分别接受吴江植物油厂经理谭某先后两次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 .4 万元;鲁家善还于1 9 9 4 年1 2 月在担任交通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权,接受上海中皇置业投资公司总经理李某的请求,在这家公司向交通银行浦东分行申请贷款过程中给予帮助,嗣后接受李某为感谢而进行的无偿住宅装潢及“三菱”空调机一台,两项合计价值人民币3 .6 8 万元。
    
    二、司法机关处理情况
    
    1998年6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鲁家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 .0 8 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鲁家善能投案自首,并退回了受贿所得,故依法从轻判处鲁家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 万元。
    一审宣判后,鲁家善没有提出上诉。
    
    三、中央纪委处理情况
    
    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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