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福才受贿案
最高职务:青海省副省长、省人大副主任
一、犯罪事实
自1988年至1989年6月期间,韩福才曾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美元和金首饰等钱物,共折合人民币35473元。1989年上半年,韩福才为向他求情的甘肃农民唐××帮助联系青海省享堂峡水电工程,从中收受“好处费”1万元。1989年初,青海化隆回族自治县农民韩××等人为办理采金证,多次求韩福才帮助,经韩福才联系,解决了采金人员指标500名。为此,韩福才和他的妻子马玉龙收受人民币1.2万元以及放像机一台。
二、司法机关处理情况
1991年1月2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将韩福才逮捕。青海省各级人大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撤销了韩福才的省人大代表资格及其在省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1991年11月,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韩福才、马玉龙受贿案经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韩福才受贿3.5万多元,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妻马玉龙参与受贿,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中央纪委处理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并报请中央批准,开除了韩福才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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