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确定采用人事租赁方式使用各类人员时,可与县人事租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租赁服务中心)进行联系,商洽租赁岗位、条件、人数、时限、待遇等具体事项。
2、具体事项商妥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租赁人员意向书交县租赁服务中心,由县租赁服务中心从其登记求职的人才库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定初步人选,供用人单位进行面试、考核。
3、用人单位面试、考核合格的人选确定后,由用人单位与县租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租赁合同书》,同时县租赁服务中心与租赁人员个人签订《委托人事租赁合同书》,明确人事代理关系。
4、租赁的人员作为派出人员与用人单位订立《岗位管理合同》,按合同规定从事相应工作。
5、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县租赁服务中心支付相关的经费,县租赁服务中心按合同规定为租赁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据租赁合同与用人单位一道对租赁人员进行综合管理。
6、《人事租赁合同书》、《委托人事租赁合同书》到期时,由租赁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及被租赁人员磋商确定是否续签、或调换人选、或不再租用,终止合同(包括提前解除合同)的,由其为租赁人员和用人单位办理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同时办理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组织关系转移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