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委托方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的,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的,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复印件;
3、个人委托:
(1)、应聘到外地工作的人员,须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到区域外创办经济实体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代理项目相关材料等。
(2)、辞职、解聘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辞职、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
(3)、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统招毕业生及非在职成人学历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统招毕业生提供报到证,非在职成人学历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提交原单位同意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保存人事关系的函件、出国有关材料等。
二、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
1、单位委托:填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二份、《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二份等;
2、个人委托:填写《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一份,《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三份等。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四、委托方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明确代理项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并缴纳有关代理服务费用。
五、委托方或有关单位向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注意事项:
1、委托代理期满时,应及时办理续签手续。
2、委托方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被委托人的工资、考核、奖惩等材料递交县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归档。
|
|